12月5日
市政府新闻办召开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解读新闻发布会
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 发布人
金俊华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罗 璇 市生态环境局工会主席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2年,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两年试行期内,效果明显。近日,我局正式出台《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共包含总则、举报奖励的条件和范围、奖励标准、奖励实施、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26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用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通过以下途径提交举报信息:电话举报12345;来信地址为我局应急信访科;来访地址为我局102办公室;以及通过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送、移送等其他途径。 (二)举报事项分类。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 重大举报事项主要包括6种,分别是:①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③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④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⑤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⑥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较大举报事项主要包括7种,分别是:①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③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④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⑤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⑦公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一般举报事项主要包括5种,分别是:①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④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⑤其他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种情形不予奖励,分别是:①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在仙桃市行政区域内的或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②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内容不实的;③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限内或已被立案查处的;④举报事项系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已进行申诉、诉讼的;⑤举报人系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处获取违法行为线索的;⑥其他依法不应奖励的情形。 根据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三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四万元、一万六千元、八千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分别给予八千元、四千元、一千六百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分别给予一千六百元、八百元、四百元的奖励。 (一)举报受理。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归入一般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二)调查处理。举报受理后应对举报人信息作加密处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机构调查处理; (三)奖励申报。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综合举报事项、贡献程度、证据材料等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是否给予奖励及奖励种类。 (四)奖励审批。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申报材料审核,并按照程序审批。审批核准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并通知举报人。 (五)奖励发放。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的三十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领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特殊情况下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不能亲自领取奖励且未委托他人代领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情况说明等材料,由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未在期限内领取奖励的,可以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自领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超过两个月。
大家关心的问题还有哪些
《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金俊华:《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推动。建立和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二是环境监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办法》是依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的重要举措。三是现实需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存在短板和盲区。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有效弥补这些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其意义主要有四点:一是构建共治格局。《办法》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通过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二是提升执法效率。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金矿”。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拓宽违法线索来源,提高执法效率,精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三是保障公众权益。《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众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四是推动绿色发展。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激发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2022年,贵局出台了《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请问试行期间效果如何?
市生态环境局工会主席罗璇:一是公众参与度提升。试行办法的出台,激发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身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得更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得以暴露和查处。二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试行办法的实施,使得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公众的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迅速定位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查处。不仅有力地打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使得潜在的违法者不敢轻易触犯法律。三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随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质量也得到了持续改善。公众的举报使得一些长期存在的环境问题得以解决,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同时,试行办法的实施也促进了企业加强环保管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四是案例示范效应显著。一些成功的举报案例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如:某水产品公司违反“环评制度”实施奖励案、陈某涉嫌无证收购危险废物实施奖励案、陈某某涉嫌无证收购危险废物实施奖励案,不仅给予举报人一定资金的奖励,还通过媒体广泛宣传,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到了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这些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进一步推动了举报奖励制度的深入实施。五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有效查处,共同推动了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这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市生态环境局工会主席罗璇: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同时举报的,奖励贡献等级最高的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共同指定一名联络人接受奖励,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来源/仙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