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就在保证人这里签个字就成!对你一点影响都没有!

面对这样的承诺,不少人卸下防备仗义相助,殊不知担保有风险,落笔即有责!因交情义气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最终可能会让自己陷于债务纠纷的泥潭。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担保贷款逾期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何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1月,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何某的好友许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保证书》上签字捺印。约定期限届满后,何某因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某银行遂诉至仙桃法院,要求何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10万余元,许某对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是出于好心才签的担保,钱不是我花的,为什么要我替他还钱?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何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某银行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何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某银行要求何某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许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共同还款承诺保证书》上签名捺印,系其愿意按合同约定对何某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对于某银行要求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10万余元,许某对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碍于情面草率提供担保不可取!担保绝非简单的签字画押,而是一项会产生法律后果和可能带来经济风险的行为。在面对亲友、熟人的担保请求时,务必摒弃“抹不开面子”的心理,秉持对自身财产安全和信用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三思”而后行——思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思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思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切勿因一时的人情或疏忽,给自己带来难以预估的经济压力与法律纠纷。

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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