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推文成功但对方拒付服务费,仙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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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科技公司仅支付了第1期服务费,在网络公司多次催讨下,科技公司拒不支付剩余服务费,网络公司遂将科技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请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的服务费12.8万元。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中对“合同价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且网络公司推广发布的“转化率”低(转化率=图文阅读人数/送达人数),达不到科技公司预期流量效果。因此,科技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网络公司与科技公司自愿签订《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查,为便于合同的履行,双方共同在某推号群中对合同的具体履行进行了沟通交流,双方对每期发送的明细、价款均进行了确认,表明双方已就每期推广发布的价格金额、数量等达成了补充协议。因此,对于科技公司提出的“合同中没有数量、价格金额等合同必备款”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此外,网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表明科技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对 “不保转化率”已知晓,且《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合同》未对推广发布后确保能够联系上客户及转化率的高低进行约定,亦未将该项作为付款的条件,故科技公司以此拒绝履行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科技公司未按时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网络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故对网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服务费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合同》,科技公司向网络公司支付服务费12.8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快速发展,由于其覆盖用户基数大、用户活跃度高,一直受到大家的亲睐。部分公司为了提高关注度,吸引更多粉丝,选择与网络公司合作,网络公司以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等方式提供新媒体推广服务。但推广发布后的效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对推广效果有相关要求,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将预期效果以具体条款予以明确,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共同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