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 保险也适用“退一赔三”吗?仙桃法院判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意思自治是合同权利的本质属性。林某以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而A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发生在前4份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故前4份合同不具备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林某要求撤销前4份保险合同没有法律依据。A保险公司已对前4份保险合同作出终止处理,合同客观上履行不能,符合解除的情形,依法应予以解除。林某对前4份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不仅仅只为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履行保险合同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亦应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损失范围之内,且林某对前4份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故A保险公司应对前4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负有返还义务。所以,林某要求返还8份合同全部保险费3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应该依法得到支持。林某的损失应为其在保险合同中所缴纳保险费的收益权,酌定将林某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视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基准。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林某与A保险公司签订的前4份保险合同;撤销林某与A保险公司签订的后4份保险合同;A保险公司向林某返还保险费30余万元并支付林某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